人口老龄化是我国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的基本国情,作为《宪法》第四十五条所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内涵的应有延伸,人居环境的适老化改造事关老年人“老有所居、居有所安”的基本民生保障,也是实现老年人居家养老与医疗照护的重要基础。但我国《民法典》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治理秩序的规定尚不翔实,实践中既有建筑共有部分的适老化改造囿于决策程序僵局、改造费用规范性指引不足、不利影响补偿机制缺失等多重困境,无法适恰既有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的适老化改造需求。原居养老与居家安全危机之间的对立矛盾亟需整合共有规则要素,通过统筹老旧小区的专有与共有治理效能、功能提升与空间协调、利用现状与未来需求三对交互关系,形成体系化的治理机制设计,以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破除老年人群体居住保障的低水平均衡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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