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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来自中国上市公司的实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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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年05月03日 上次修订日期:2008年05月03日

摘要

本文分析中国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我们将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30%的股东定义为控股股东。实证检验结果发现,有控股股东存在的公司,其市场价值显著低于无控股股东存在的公司;控股股东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者的公司,其市场价值显著低于控股股东不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者的公司。而且,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对公司价值具有显著的负面影响。本文还发现,不同类型的控股股东控制的上市公司,其市场价值也显著不同。特别地,政府作为上市公司最终控股股东的公司,其市场价值显著低于家族、外资和集体企业作为最终控股股东的公司。本文将有控股股东存在的公司相对于无控股股东存在的公司的市场价值折扣率定义为控股股东的代理成本,平均而言,这种代理成本达11%-16%。以上实证检验结果表明,中国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确实存在严重的代理问题,当政府作为上市公司的最终控股股东时,这种代理问题更加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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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明桂; 夏新平 控股股东与小股东之间的代理问题:来自中国上市公司的实证证据 (2008年05月03日) http://www.cfrn.com.cn/lw/1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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