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之交以来,鼓吹民营金融市场准入的理由在激烈争论中得到“锤炼”,变得更加具有诱惑力了,但民营(筹办)银行的送审方案与章程设计却暴露出民营企业家急迫参与银行业的真实动机,该动机与鼓吹民营金融的学者们所列举的那些冠冕堂皇的理由偏差太大。因此,民营银行市场准入呼声不过是一个在经济上成长起来的利益集团为实现其政治利益追求寻找一条更加宽阔的经济路径而已。在社会信用等制度环境制约条件得到满足之前,新增设民营银行机构无益于真正的民营小企业的融资渠道拓展,也无益于中国银行业市场结构的优化,更无益于中国金融新秩序的确立与持续,至于能否实现“规范民间(地下)金融”和“瓦解金融‘黑市’”之目标,则取决于金融资产价格的市场化程度。针对真正的民营小企业的融资渠道拓展问题,我们更加主张在完善制度建设基础上对现有小银行类存款机构进行民营化改造,该措施具有等同制度变迁收益这个前提下的最小社会成本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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