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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余管理、债务期限与银行债权保护——来自中国证券市场的经验证据
本文基于我国债权人保护程度较弱的现实,以2000~2007年的上市公司为样本,对银行能否利用债务期限应对企业的盈余管理行为进行了深入研究。本文发现银行无法整体上识别企业的盈余管理以授予其相应的债务期限。本文进一步尝试将银行识别企业盈余管理行为的意愿和技术进行分离而予以单独检验。通过选择明显有舞弊嫌疑的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企业和微利企业以控制住银行的识别技术,发现银行给予非标审计意见企业较严格的债务期限,说明银行有一定的识别意愿。但银行没有给予微利企业较严格的债务期限。本文还对盈余管理变量与债务违约率的关系进行了分析,发现正向盈余管理程度变量、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识别变量以及微利企业识别变量对债务违约率的影响在1%的水平上显著为正,这表明银行无法识别企业的盈余管理行为损害了银行的债权。本文的政策建议是采取有效措施降低银行的信息收集成本、提高银行在信贷评估和贷后监控中识别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技术和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