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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上市公司与债务融资:金融歧视还是企业选择的结果?
现有研究发现相比国有上市公司,民营上市公司具有更少的银行贷款、更短的债务期限结构,从而得出我国银行存在“金融歧视”的结论。但是,现有基于上市公司的研究无法排除债务融资是企业自主选择的结果,而不是“金融歧视”的结果的解释。本文以1996-2004年IPO公司上市前后的数据进行研究发现,上市前后不同所有制企业与债务融资之间的关系截然相反,而且上市显著的降低了所有企业的债务融资金额和长期债务的比重。综上,我们认为在民营上市公司这个特定的样本中并不存在来自银行的“金融歧视”,恰当的研究应当关注并不具备上市资格的中小民营企业是否面临“金融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