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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否决权”与代理成本:拟随机实验与理论猜想
《公司法》第106 条规定,公司特别决议的形成必须经出席股东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才具有效力,当公司某大股东持股比例达到1/3后,如果该大股东不投赞成票就相当于否决了特别决议事项,从而获得了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的“否决权”。本文使用中国2007~2014年A 股上市公司数据,运用精确断点回归设计法进行拟随机实验,在有效控制大股东持股比例等混淆因素的基础上,实证检验了大股东“否决权”对代理成本的影响,较好地克服了内生性问题。研究结论认为:当大股东持股比例达到1/3 的临界值后,在特定多数规则的外生冲击之下,大股东的“否决权”使得代理费用显著下降了2.9~3.9 个百分点,代理效率显著提高了15.2~26.2 个百分点。最后本文进行了理论猜想,尝试对大股东“否决权”导致的代理成本下降和代理效率提高的内在机理进行了诠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