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详情 金融创新、融资约束与公司投资
    本文利用金融市场中短期融资券的推出作为影响公司融资约束的外部冲击研究公司融资约束变化对公司投资行为的影响。利用短期融资券作为自然实验,本文解决了研究融资约束对投资影响中融资约束分类标准问题以及Tobin Q的度量误差问题。基于中国上市公司2002-2007年的数据,本文发现短期融资券的推出缓解了公司融资约束,最终对公司投资产生了显著的正面影响。这种影响在统计意义上和经济意义上均是显著的。在使用多种其他方式度量公司投资机会和投资,本文的结论都是稳健的。本文的证据表明金融工具创新对公司融资约束和公司投资行为产生了重要影响,因此通过金融市场创新改变公司融资约束对实体经济具有重要意义。
  • 详情 可转换债券能制约公司的无效投资行为吗?——来自我国证券市场的经验证据
    尽管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改善无效投资方面具有理论上的优良性质,但对其治理功能 的实证考察却十分缺乏。以Shleifer(1989)的分析框架为基础,本文所构建的研究模型着 重于分析可转债对无效投资的治理作用及可转债各具体条款设计与投资效率改善之间的关 系。结果表明,可转债能够实现对公司无效投资的双向治理。以2000至2008年间我国可转债 发行公司为样本所进行的实证检验也部分支持了上述理论分析的结论。具体来说,可转债的 发行能够显著改善公司的投资不足问题,但对于过度投资的制约却表现为短期效应。各具体 条款对投资效率改善的作用并不明显,只有赎回条款能有效缓解公司的投资不足行为,而向 下修正条款的作用则依赖于其表决机制。
  • 详情 跨境双重上市能否提高公司业绩
    本文从纵向和横向两个维度,用单指标(ROA 和Tobin q)和综合指标(采用主成分分 析法将11 个财务指标合成而得)两种比较方法,对2007 年以前完成A+H 双重上市的45 家非金融类公司在A 股上市后的业绩变化进行了实证研究。单指标和综合指标的纵向比较 发现,整体而言,双重上市后公司业绩并未得到提高。在为每一家双重上市公司按一定规则 选取了单纯A 股上市公司作为对照样本后,本文继续采取单指标和综合指标进行横向比较。 结果表明,双重上市第一年的ROA 明显低于对照组,但综合业绩情况好于对照组;而从Tobin q 来看,双重上市公司明显不如对照组。本文认为,在我国特殊的制度背景下,双重上市的 积极效应难以发挥,这导致双重上市难以提高公司业绩。
  • 详情 代理成本,机构投资者与股价波动率(博士生论坛征文)
    针对现有文献对于机构投资者与股价波动率研究结果的大相径庭,我们认为不管是羊群效应模型,还是Fama-MacBeth截面回归方法均由于无法考虑二者之间的相关性问题而使股价波动率的估计有所偏误。于是,基于李勇、王满仓等(2010)所提出的扩展CAPM,本文将影响股价波动率的因素定义为机构投资者的逆向选择效应和道德风险效应,逆向选择效应和道德风险效应构成了机构投资者与上市公司经理人之间的代理成本,从而可以将羊群效应模型和Fama-MacBeth截面回归方法统一到相同的框架分析股价波动率的影响因素。在此基础上,本文运用05年1月至09年12月的相关数据选择反映机构投资者逆向选择效应和道德风险效应的相应指标,利用固定效应模型和TSLS模型等方法对上述结论进行实证检验。最后得出结论和相应的政策建议。
  • 详情 我国问题金融机构接管制度的梳理与重构
    预防、治理金融危机需要及时有效地处理问题金融机构,接管已经成为国际上处理问题金融机构的主要方式之一。目前,我国虽然初步形成关于问题金融机构接管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制度体系,但是存在较多问题。我国问题金融机构接管亟待从接管条件、接管人、接管程序、接管措施等方面进行制度重构。
  • 详情 论我国问题金融机构接管制度的重新定位
    预防、治理金融危机需要及时有效地处理问题金融机构,接管已经成为国际上处理问题金融机构的主要方式之一。目前,我国虽然初步形成关于问题金融机构接管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制度体系,但是存在较多问题,主要根源是缺乏对接管的性质、目的和效力的准确和科学定位。我国问题金融接管应是以挽救为目的、临时性接收经营管理权为基本法律效力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 详情 中国人民银行独立性:条文分析与规范重构
    中央银行独立性主要是指中央银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自主性,是中央银行法律地位的核心问题。人民银行独立性不断增强是我国中央银行法律制度建立健全的重要趋势特征。2003年修正《人民银行法》第2、5、11、12、29、30及38条是目前人民银行独立性的主要法律规范。分析人民银行的独立性,除法律条文的文义性辨析外,还应当探求条文的历史与现实,并在人民银行实际独立性的基础上,进行有关制度重新设计。
  • 详情 中央银行独立性立法的世界趋势与国际比较
    中央银行在现代货币金融体系乃至经济体系中占据无可替代的地位。大约三百多年的历史进程中,各国中央银行法律制度不断建立与健全,而中央银行法律地位也随之经历由高度独立、到丧失独立性、再到回复独立的曲折发展。美国联邦储备银行、日本银行以及欧洲中央银行堪称世界范围内中央银行的三大巨头,相关保障中央独立性的法律制度具有代表性,值得我国借鉴与学习。
  • 详情 中国人民银行透明度法制建设的回顾与展望
    透明化已经蔚为世界范围内中央银行制度变革的基本趋势之一。随着我国中央银行制度的建立健全,人民银行的目标透明度、操作透明度、知识透明度稳步提高。2001年加入WTO和2003年SARS危机积极推动我国的治道变革。目前,人民银行透明度与《货币和金融政策透明度良好行为准则:原则宣言》、《货币和金融政策透明度良好行为准则辅助文件》等国际标准还有较大差距,是今后我国中央银行法制建设的重点。
  • 详情 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的透明化趋势及论证
    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曾奉行私隐性原则,将货币政策长期笼罩在神秘面纱之后。20世纪80年代以来,联储开始走向开放和透明,尤其是2006年主张通货膨胀目标制的伯南克执掌联储,联储透明度将发生质的飞跃。联储的透明化不是孤立的个案,而是世界范围内中央银行制度较为集中的变化趋势之一。透明化之所以成为中央制度变革的基本方向,是因为提高中央银行透明度,经济上可以增强货币政策的有效性,政治上是宪政国家的根本要求。各国应结合本国国情选择中央银行制度的最优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