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以沪深两市1998年-2004年上市A股公司为研究对象,探讨了在IPO过程中部分公司获得持续经营时间条件放宽对其在IPO中信息披露行为的影响。结果发现:相对于持续经营时间满足条件公司,此类公司由于具有更大的操纵盈余内部机会,而非十大会计师事务所的从业水平未能够监督和约束这种机会,故其呈现出了更严重的盈余操纵行为。由于非国有控股公司管理者的盈余操纵动机强于国有控股公司,在此现象中其表现出更严重的盈余操纵行为。十大会计事务所的审计呈现出了对此类公司操纵盈余的监督和约束能力,而非十大会计事务所的审计未显示出这种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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