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独特的询价制安排为我们比较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的信息揭示能力提供了便利。以2005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在沪深A股市场发售的所有新股为样本,实证考察了新股定价过程后发现:(1)虽然中国承销商不拥有发行价和股份分配的自由决定权,但是中国的询价制与其他国家的询价制一样,具有较强的信息揭示能力,可见询价制信息揭示能力的高低并不必然取决于承销商的自由决定权。(2)通过初步询价确定的发行价PO_2反而比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的发行价PO_1包含了更多的与新股相关的信息,这一异象产生的原因是累计投标询价阶段的信息揭示能力较弱;而累计投标询价阶段的信息揭示能力较弱的根源是价格区间对发行价的硬约束和政府对发行价的窗口指导。第三、等待上市阶段能自动地对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阶段的信息揭示能力进行了修正,与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的新股相比,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的新股的初始收益,对上市时已知的信息作出了更为有效的反映。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