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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价制的信息揭示功能研究:来自中国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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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1年03月18日 上次修订日期:2011年03月18日

摘要

以2005-2008年沪深A股市场发售的所有新股为样本,对IPOs定价过程实证分析后得出与 国外不同的两个结论:(1)虽然中国承销商不拥有发行价和股份分配的自由决定权,但中国询价制仍具有 较强的信息揭示能力,可见该能力的高低并不必然取决于承销商的自由决定权。(2)中国独特的询价制安 排为我们比较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的信息揭示能力提供了便利,本文实证发现了一个异象,通过初步 询价确定的发行价PO_2反而比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的发行价PO_1包含了更多与新股相关的信息,原因是 累计投标询价阶段的信息揭示能力较弱,而揭示能力较弱的根源是价格区间对发行价的硬约束和政府对发 行价的窗口指导。政策建议包括:加强投资者与发行者之间的系列活动;取消价格区间对发行价的硬约束 和政府对发行价的窗口指导,允许承销商在累计投标询价期间修改价格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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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炎林; 郭敏 询价制的信息揭示功能研究:来自中国的证据 (2011年03月18日) https://www.cfrn.com.cn/lw/13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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