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是一种高成本解决利益冲突的方式,一般是在双方关系僵持到破裂甚至公开对立时才使用。当银行对不能及时归还借款本息的企业提起诉讼时,一方面破坏了银企关系,作为一种惩罚也破坏了声誉的隐性契约作用,其“社会实施”机制导致企业原有的声誉资产丧失,造成了企业信贷融资规模的大幅下降,与同行业的其他企业相比也有显著差异。对不同所有权性质企业的检验结果表明,国有企业借款可得性受到的影响要比非国有企业小,政府的“援助之手”为国有企业提供隐形担保,信贷歧视现象依然存在。而与政府结交、建立政治关联,可以有效缓解非国有企业的信贷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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