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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住房抵押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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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年05月03日 上次修订日期:2008年05月03日

摘要

我国现行法律对农村个人住房抵押问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由于农村个人住房占用的宅基地的特殊性质,使得一些地方法院往往将农村个人住房抵押判定无效,而一些金融机构在面对农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时也是犹豫难决,为降低贷款风险,只好转而采取发放小额农户信用贷款的方式。目前农村个人住房抵押制度存在的弊端不仅大大削弱了农民的融资能力,也影响了金融机构对农村经济的投入力度,同时,也势必影响到我国小城镇建设和城市化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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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汉军 农村住房抵押问题研究 (2008年05月03日) https://www.cfrn.com.cn/lw/14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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