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股定价

  • 详情 资本市场与企业投融资决策——来自新股定价制度调整的证据
    已有研究较少关注资本市场制度变革所发挥的宏观调控作用。本文以2014年新股定价制度调整为场景,考察发行市盈率管制对企业上市融资、再融资以及后续投资活动的影响。研究发现,发行市盈率管制导致公允估值较高的企业通过操纵股本规模、"压线"发行等方式减少上市时出售的股份,上市融资规模显著降低,但这些企业在上市三年内再融资的概率和规模显著上升。同时,发行市盈率管制显著降低了公允估值较高的企业在研发、并购等资金需求量大、风险较高项目上的投资支出。本文的研究结果表明,尽管企业会设法绕开政策的限制,但发行市盈率管制对企业股权融资效率、重大投资活动的不利影响也不容忽视。本文的发现对监管机构全面理解新股定价制度的经济后果,从宏观层面平衡新股定价制度的利弊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 详情 资本市场与企业投融资决策:来自新股定价制度调整的证据
    以往研究较少关注资本市场制度变革所发挥的宏观调控作用。本文以2014年新股定价制度调整为场景,考察发行市盈率管制对企业上市融资、再融资以及后续投资活动的影响。研究发现,发行市盈率管制导致公允估值较高的企业通过操纵股本规模、“压线”发行等方式减少上市时出售的股份,上市融资规模显著降低,但这些企业在上市三年内再融资的概率和规模显著上升。同时,发行市盈率管制显著降低了公允估值较高的企业在研发、并购等资金需求量大、风险较高项目上的投资支出。本文的研究表明,尽管企业会设法绕开政策的限制,但发行市盈率管制对企业整体的股权融资效率、重大投资活动都产生了显著的负面影响,而且,由于股权融资成本的上升,上市企业不得不放弃部分有价值的投资机会。本文的发现对监管机构全面理解新股定价制度的经济后果,从宏观层面平衡新股定价制度的利弊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 详情 中国 IPO 询价制度下承销商和询价机构行为的实证研究
    本文通过收集中国询价制度参与各方的估值、报价和申购量等一手资料,对 2009 年 实施新股发行体制改革之后的中国询价制度进行了系统性的梳理,详细地分析了承销商和询 价机构的行为特征。研究结果发现:参与询价的机构家数与承销商所给的初始报价折扣具有 显著关系,真实折扣能带来询价机构报价的正回馈, 虚假折扣则会导致询价机构报价负回馈, 说明询价机构能有效辨别真假折扣, 具有发现新股价值的能力。 此外, 总体而言询价机构并 不会盲目的报高价,而是给出一个显著低于解禁日收盘价的报价,期望以此来获取新股一二 级市场价差。 对承销商行为的研究发现,监管层对网下新股配售总量限制过低的条款, 为承 销商利用询价机构的噪音高报价作为新股发行定价依据提供了便利, 使得新股的最终定价显 著高于询价机构报价的总体水平, 而承销商声誉能对这种新股定价的拔高行为具有一定约束 力。针对不同类别的询价机构的研究发现自主推荐询价机构的报价并不具有很高的精确度, 但是其对最终定价具有显著影响。
  • 详情 (博士生论坛征文)市场牛熊状态、承销商定价与新股长期弱势异象
    本文通过对比IPO样本与匹配样本之间买进持有收益率的差异,来衡量中国A股市场实行保荐人制度之后的新股长期弱势异象,并对其成因进行分析。实证结果表明虽然实行保荐人制度之后A股仍然存在新股长期弱势异象,但不是由于新股公司具有缺陷造成,而是由于市场牛熊状态和新股定价方式等外部因素造成。牛市发行的新股更易发生长期弱势,熊市发行的新股不易发生长期弱势,新股长期表现具有显著的中期惯性和长期反转效应。
  • 详情 询价制的信息揭示功能研究:来自中国的证据
    中国独特的询价制安排为我们比较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的信息揭示能力提供了便利。以2005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在沪深A股市场发售的所有新股为样本,实证考察了新股定价过程后发现:(1)虽然中国承销商不拥有发行价和股份分配的自由决定权,但是中国的询价制与其他国家的询价制一样,具有较强的信息揭示能力,可见询价制信息揭示能力的高低并不必然取决于承销商的自由决定权。(2)通过初步询价确定的发行价PO_2反而比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的发行价PO_1包含了更多的与新股相关的信息,这一异象产生的原因是累计投标询价阶段的信息揭示能力较弱;而累计投标询价阶段的信息揭示能力较弱的根源是价格区间对发行价的硬约束和政府对发行价的窗口指导。第三、等待上市阶段能自动地对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阶段的信息揭示能力进行了修正,与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的新股相比,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的新股的初始收益,对上市时已知的信息作出了更为有效的反映。
  • 详情 会计盈余质量、新股定价与长期绩效--来自中国发行制度改革后IPO市场的证据
    以往的研究指出中国上市公司发行前普遍存在盈余管理行为,这些行为导致了市场对盈余错误定价以及长期绩效下降。本文以发行制度改革后2002-2005年IPO公司为样本,用可操纵应计利润衡量盈余质量,得到了与以往研究不同的结论:没有证据表明IPO公司总体上有显著的盈余管理行为,但规模较小、成长性较高并处于非保护性行业的企业盈余信息质量较差;对这些公司,无论一级市场还是二级市场都能基于盈余质量因素显著调低对公司盈余的估价,使得发行价格和市场价格不受盈余管理的误导。此外我们还发现,新股发行后两年的长期绩效的下滑并不能归因于对发行前较差盈余质量的错误定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