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责任

  • 详情 “双罚制”对金融法制建设作用反思
    “双罚制”理论是一个包括适用条件和实施保障等内容在内的完整体系。它主要解决三个问题:其一是“双罚制”的适用条件,即同是单位违法、犯罪,为何有的处罚对象仅为直接责任人员,而有的处罚对象为单位与直接责任人员两者;同是“双罚制”规定,为何对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程度有区别。其二是“双罚制”的实施保障,包括在法律责任还是法律后果范畴研究“双罚制”和行业自律制度如何保障“双罚制”的实施两个方向;其三、“双罚制”目的如何落实,包括“罚”的种类与组合效果的设计问题。因而,为防范、有效遏制和打击各种金融违规、违法乃至犯罪行为,方便法律实施,金融法制工作首要的任务是抓住“双罚制”的适用条件、实施保障等关键性问题寻求金融法律责任体系完善的突破口,以确保立法效益并最终为金融市场稳健运行提供制度保障。
  • 详情 汽车金融公司与商业银行潜在差别的比较分析
    今年10月3日和11月12日,银监会相继出台了《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和《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在汽车金融公司的市场准入条件、业务范围和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日常运营等多方面做出了规定,为汽车金融公司的发展开辟了广阔的前景。但由于汽车金融公司和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上存在着较大的重叠,这就给我们提出了这样一个疑问:汽车金融公司的业务与商业银行的汽车信贷差别究竟在哪里?本文就剖析了这一个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促进汽车金融公司的发展的建议。
  • 详情 “金融控股集团”的风险与防范
    金融控股集团是指在同一控制权下至少在两个不同的金融行业提供服务的金融集团。尽管中国现行的各项法规均不承认金融控股公司,但国内现行法令允许经济实体设立各类型金融公司,因此形成了一套特殊的“准金融控股公司”。 2004年,德隆危机无疑是中国财经界最大的事件之一。作为以产业资本为主体、通过经营方式控股的德隆集团曾是中国最大的民营企业,旗下拥有177家子公司和19家金融机构。德隆是中国产业与金融混业经营的先锋,在资本运作与产业整合方面影响了一大批企业的行为。但是,德隆又聚合了准金融控股集团特有的风险,引发了区域性经济和金融震荡。 笔者由德隆事件入手,通过大量财务数据分析比较,阐述了金融控股集团暴露出的各种风险,并对如何防范这些风险促进中国金融控股集团的健康发展进行了详细讨论,据此提出对金融控股集团风险防范和监管的措施。 本文的第一部分介绍了“金融控股集团” 的定义及分类,以及我国目前呈现出的许多各具特色的准金融控股集团的运作模式。德隆模式的核心是资本运作和产业整合,是其中风险最大的一类。第二部分分析了德隆事件中暴露的各种风险,如:德隆通过庄家控盘为主来维持高股价,其内部错综复杂的金字塔型股权结构使得收益和风险严重不对称,靠资本运作构成收益主体的盈利模式中隐藏着资金链风险,以及资本结构不合理,投融资期限不匹配等。第三部分提出了对“金融控股集团” 风险防范与监管的建议:证监会和银监会如何从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的角度加强对风险的管理,通过强化董事、管理人员和控股股东的法律责任来保障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企业集团应以实业经营为主,将经营理念从“规模”转向“效率”,转变自身经营理念,提高风险意识;另外,企业集团可通过构建不同期限、不同行业互补的投资结构来分散风险,运用通用电器、中信泰富以及和记黄埔的案例,讨论了分散投资风险的有效措施,为立志“做大、做强”的金融控股集团提供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