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IPO价格异常 理论,在IPO过程中承销商与审计事务所均发挥着“鉴证”功能,而风险企业IPO过程中最为显著的特点便是其股东包括风险投资家这一特殊的金融中介组织。由于风险投资不仅仅是简单的资金投入,在投资过程中风险投资家还往往提供许多“增值服务”,再加上投资过程中独特的契约设计,因此风险投资是投资契约与产权制度的一种创新。那么IPO公司中风险投资家股东的列席对于公司IPO上市,具体的说对于风险企业IPO定价与IPO价格异常是否有影响?如果有,有何影响呢?其是否也存在着类似于承销商与审计事务所那样的“鉴证”功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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